從法學角度來看應如何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
在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改革中,建議全面引入法律規制。這樣就能夠在鞏固現有的改革成果的基礎上,同時確保在下一個新階段,醫療體制改革能夠得到順利平穩的實施。要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待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的問題,下面四個方面應該考慮到。

首位,法制構建的基礎
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是宏觀醫改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適宜的路徑是在構建整個醫改法制的過程中對該問題予以專門規制。首先應樹立科學的理念,破除逐利機制的目標并非全面禁止公立醫院獲取任何利潤。在公立醫院逐利機制的破除進程中,非公立醫院理應扮演更為重要的外部性角色。我國歷來注重以政策手段實現改革框架的基礎性構建,接下來的任務自然在于相關法制建設的及時跟進與深化。
第二,機制框架的設計
這是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法制問題的核心,大致可分為控制機制、激勵機制、競爭機制和保障機制四個類型。一方面,前述一系列機制的建構有賴于財政方面的保障,既關乎公立醫院收入結構調整的補強,也涉及相關經濟激勵機制的實施。另一方面,前述機制的構建不僅應通過政策的方式明確,更需要適時地實現法制化目標,這也是在根本上確保其實施效用的關鍵制度路徑。
第三,監督機制的補強
公立醫院逐利機制的破除,在短期內主要體現為公立醫院既得和預期收益的減損,故在實踐中勢必面臨層層阻力近幾年醫改的實際效果已為這一問題提供了生動的注腳。因此,引入適當的監督機制必不可少。
第四,責任機制的保障
在法理學上,法律的核心效力機制在于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這在規范上就集中體現為合適的法律責任設置。與紅頭文件所仰仗的政治責任不同,法律責任的效力更直接、更嚴厲、更普適也更專業。在具體的責任構成上,則應兼顧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的各自效力范圍及其銜接邏輯,從而形成體系化的法律責任框架。
參考資料:
2015中國醫療改革:破冰前行中國經濟新聞網 2015-05-13 【引用時間:20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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